价值2.8万钢琴从广东托运至甘肃,业主收货3年后起诉物流公司损坏钢琴索赔被驳回
一架价值2.8万余元的钢琴,交由物流公司从广东托运至甘肃,业主签收并支付托运等费用,3年后业主提起诉讼,称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钢琴损坏,要求对方赔偿。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主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钢琴的损坏系物流公司不当运输行为导致,且未提交自接收钢琴后就损害赔偿问题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反之,在收货时已支付运费及保管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业主已完成对钢琴外观的验收,且其于收货当日及短期内并未主张赔偿损失,却迟至三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亦于常理不符。
法院一审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提起上诉。10月31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钢琴从广东托运到甘肃
业主收货3年后,起诉物流公司索赔
马女士是甘肃天水人。2018年6月底,马女士与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口头议定,由该公司将马女士的一架KAWxx牌钢琴(型号KV-118)从广东托运至其位于甘肃天水市的家中。当天,物流工作人员便从马女士位于广东的家中将钢琴搬走。一周后,这架钢琴被托运至甘肃天水市,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马女士,但马女士当时仍在广东,物流公司遂将钢琴寄存。
2018年7月25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与马女士联系后,将钢琴搬运至马女士位于天水市的家中。马女士支付了2300元的托运费,以及300元的寄存保管费。
2021年,马女士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钢琴损坏,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包括2.88万元的钢琴购置款,托运费、惩罚性赔偿款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2万元。
涉案物流公司辩称,马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钢琴的损坏系物流公司的运输行为造成,公司无需赔偿诉请的各项费用,公司依约完成了运输合同,没有违约行为,而马女士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钢琴是在运输中损坏,钢琴已由马女士签收并支付了尾款,且马女士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判决:
无证据证明钢琴损坏系不当运输所致
迟至3年后起诉与常理不符,驳回!
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托运钢琴,并约定运费23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8日将钢琴运至甘肃天水市秦州区电话通知原告取货,但原告仍在广东且未指定其他收货人,被告遂将钢琴寄存并支出寄存费用300元。被告已完成托运义务,原告未及时提货,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运费2300元及保管费3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由被告赔偿原告购置钢琴款2.88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钢琴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案涉钢琴及其受损情况,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钢琴的损坏系被告的不当运输行为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自接收钢琴后就损害赔偿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反之,在2018年7月原告收货时已支付运费及保管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对钢琴外观的验收,且其于收货当日及短期内并未主张赔偿损失,却迟至三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亦于常理不符。法院最终未支持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女士上诉称,他曾于2019年在钢琴承运地广东当地提起诉讼,被口头告知非当地法院管辖范围,后因疫情出行受阻,至2022年才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非是事发三年后突发奇想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案涉钢琴受损,马女士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钢琴受损系因物流公司的不当运输行为导致,此外,马女士也未提交其与物流公司关于案涉钢琴损坏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且其在钢琴运送至天水后接收了钢琴并支付了运费及保管费用。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获悉,二审法院日前驳回马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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