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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600万元,法院将择期宣布结果

日前,“刺伤霸凌者”少年获判无罪后申请国赔600多万元一事引发外界关注。9月3日,当事人小蒋(化名)辩护律师王艳涛告诉新黄河记者,“8月31日,小蒋申请国家赔偿案已在湘西州中院开庭质证。质证结束后,法院将择期作出赔偿决定,三个月内会有一个结果。”王艳涛同时表示,小蒋经过此事后四处打工,目前在广州,他希望能拿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2019年5月,时年不满15周岁的小蒋在学校男厕所内遭遇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2019年8月,小蒋被刑拘,后检方提起公诉,一直羁押在看守所。2020年7月,吉首市法院一审作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小蒋才走出看守所,其间共被羁押336天。

之后,他走上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曲折之路。

12月14日,小蒋祖父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图据红星新闻

遇校园霸凌,被15人围殴后刺伤3人

小蒋出生于2004年,3岁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自幼在爷爷身边长大。初中时,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环境,在老家湖南邵东的镇上读完初一后,小蒋便辗转300多公里来到湖南省吉首市二中读书。在这里,小蒋曾因“外地人”身份遭到其他学生打压欺负。2019年5月17日,一个平常的星期五,却成为小蒋命运的转折。

在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显示,事件的起因是早前一次春游时,小蒋因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被同年级的胡某认为“招惹了他的女朋友”,要求小蒋给其买一包烟以示赔礼道歉,否则就要挨揍。之后小蒋给胡某买了一包“红旗渠”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起了打人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在吉首二中男厕所内,另一名与小蒋“性格不合”的学生孙某遇到胡某,两人谈起小蒋,都决定要打他一顿。很快,在两人“号召”下凑到了15名学生,尽管一些学生与小蒋素不相识,但他们还是“要打小蒋”。

中午,孙某等人前往教室要求小蒋去厕所并告知,“如果你不去,我们就要强行把你带过去。”就这样,小蒋被迫跟着孙某等人去了厕所,并将事先放在课桌内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

小蒋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曾表示,折叠刀是孙某等人事先宣扬要打他后,很多同学来到其课桌前询问、关心时有人从背后将刀丢到他桌上的。“我把刀收了起来,是因为清楚对方准备殴打我,如果对方动手,我就拿出来吓唬他们,让他们别打我。”

在厕所里,小蒋一人站在一边,其余十五人站在一边并将小蒋围了起来。小蒋问:“你们哪个先上?”孙某等人商量后决定由个子高的陈某先动手。陈某遂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蒋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小蒋身上殴打小蒋,之后孙某等人便一拥而上踢打小蒋。

在受到众人殴打后,小蒋便拿出折叠刀乱舞,将陈某的腰部左侧和背部捅伤,将吴某的左大腿划伤。殴打大约持续了一分钟,大家便停手散开。小蒋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厕所的地上。这时另一位陈某某从背后掌掴小蒋,小蒋遂转身用折叠刀向其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他们又再次打了一阵小蒋并散去。

羁押336天后,一审被判无罪

陈某、陈某某、吴某之后被送至医务室治疗,小蒋则回到教室。回到教室后,小蒋发现三人在医务室治疗后心里感到不平,遂赶到医务室并拍打医务室门,被同行师生劝阻离开。后经吉首市公安局鉴定,陈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小蒋主动投案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020年7月6日,在被羁押11个月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小蒋无罪。在小蒋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提供给新黄河记者的判决书中写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小蒋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公安机关指控的部分关键事实与查明的法律事实不符;二是整个时间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小蒋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三是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四是被告人小蒋的反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桩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事件,是15人对1人的殴打,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小蒋被迫实施自卫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无罪判决作出的次日,被羁押了336天的小蒋走出看守所。“太阳照在我身上,恍如隔世。”小蒋表示。但他没有兴奋太久,2020年7月16日,湖南省吉首市检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小蒋并非处于被动、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他可以向老师求助,也可以向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里对被害人的无礼要求置之不理,但他选择准备刀具,并“被动应约”前往男厕所斗殴,与被害人方约架后将其中两人刺成重伤。其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两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主客观相一致,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小蒋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成为无罪之身。

检方曾提出息诉息访,可申请司法救助12万元

经过这一系列折腾后,小蒋身心俱疲中断学业。

2022年12月14日,小蒋代理律师在经过和小蒋家人的沟通后,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万余元,请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起诉人员、抗诉人员等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追责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故意伤害案的办案人员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因不服吉首市检察院2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小蒋向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吉首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并依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误工损失共计300万余元,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2023年5月16日,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同时,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根据2023年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将小蒋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由137538.24元调整为14679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68769.12元调整为73397.52元,共计22万余元。针对小蒋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也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此外,小蒋的代理律师王艳涛提供给新黄河记者一份证明,今年5月,湘西州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在小蒋所在村村委会办公室向小蒋家送达《湘西州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同小蒋家人协商,只要小蒋家息诉息访,不再在网上炒作,可以申请司法救助12万元。小蒋家人不同意检察院的附加条件,并说“追责到底,就息诉息访”。

申请国赔600万元已开庭质证,法院择期宣布结果

此后,小蒋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小蒋请求法院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赔偿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生命运轨迹改变权益等损失赔偿金1000000元;赔偿被错误羁押、起诉、抗诉、申请国家赔偿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处维权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差旅、委托辩护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18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600万余元。

关于申请国赔为此数额的原因,代理律师王艳涛对新黄河记者表示,“主要增加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小蒋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承受能力比较差,错过了九年义务教育时光,一个成绩优异的孩子求学命运被改变,人生走向从此截然不同。”

2023年8月31日,小蒋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湘西州中院开庭质证。庭上,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蒋某某刑事赔偿一案的答辩意见》。答辩认为,关于小蒋请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的事项,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已作出决定赔偿146795.04元。

关于小蒋提出的关于赔偿其青春损失、丧失受教育机会和人生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等费用,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已作出决定,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

关于小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事项,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中已根据2023年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将小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68769.12元调整73397.52元。

关于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承办赔偿请求人小蒋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的事项,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答辩称,该项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请求不予审查是正确的。如果小蒋对此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湘西州纪委监委提出追责请求。

2023年9月3日,王艳涛告诉新黄河记者,“双方质证结束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择期作出赔偿决定,三个月内会有一个结果。王艳涛同时告知,小蒋经过此事后就四处打工,目前在广州,他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重提这段往事,更不愿意让现在自己身边的人知道自己身上发生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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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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