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堂兄强奸未成年堂妹的案件,引发舆论热议。
据河南汝州市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某乐与被害人冯某系堂兄妹关系,且其明知冯某未满14周岁。自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间,冯某乐在村小学附近、村大队部附近,其汽车内、被害人家里等多个地点,强行与受害者冯某发生性关系。
2021年12月22日,冯某父亲发觉此事后报警。因犯强奸罪,冯某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8月2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令人有些费解。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经鉴定,本案受害者冯某年龄(骨龄),在13-14周岁之间,中间值为13.5周岁。按理来说,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该取上限,而不应该取中间值6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面也提到: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罔顾亲情伦理,对堂妹多次实施强奸,性质十分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可法院非但没有严惩,还只给出了6年的刑罚,有点说不过去。
从新闻来看,唯一能让法院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能是,受害人父亲发觉此事报警后,被告人冯某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到案接受调查。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在于,冯某乐并不符合自首条件。因为“到案”后,他并“未供述犯罪事实”。
不仅如此,案发后的当晚,冯某乐未携带手机外逃,直到次年6月17日,他才姗姗来迟“到案”。
如果冯某乐有自首的意愿,应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而不是一逃半年多。故意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也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之大,需要在具体量刑中考虑。
如果将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作为从轻发落的一个因素,那就离谱了。
从法律角度看,亲属之间犯罪从轻,仅限于特定的范围,比如近亲属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初犯、偶犯的,可免于刑事处罚。但强奸犯罪并不在“从轻”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发生近亲属之间的强奸犯罪,突破法律红线,有违伦理道德,更需重拳打击。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采取捂嘴、拿长刀架脖子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堂妹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威胁称“敢把这事告诉爸妈就把你一家杀完”,甚至还有当着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恶劣情形,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之嫌,需要严惩不怠。
我国法律实行宽大、人道的原则,但对于这种有违人道的恶劣罪行,不应该从轻对待,轻易放过。
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对不法分子判刑6年值得商榷,有关部门需要倾听公众质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更符合正义标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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