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系统治理行贿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适时修改刑法也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需要。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相关腐败犯罪做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6类情形从重处罚。
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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