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记者在现场采访了被害者谢某的弟弟谢先生,其表示,对于该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毕竟这个事情性质这么恶劣,伤害那么大,我们会考虑上诉(抗诉)。”
此前谢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姐姐现在还在医院躺着,不能开口说话,四肢也无法正常活动,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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