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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医院法定代表人称贷款被捆绑搭售577万元不良资产 涉事银行:系双方自愿

江苏一医院法定代表人称贷款被捆绑搭售577万元不良资产 涉事银行:系双方自愿   

↑涉事徐州农商银行

姚明忠是江苏徐州市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奎山社区医院”)和徐州普瑞康复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因急需资金,他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1900万元贷款。姚明忠称:为了顺利获得这笔贷款,他在银行方的要求下,原价承担了银行方577万余元的不良资产,此后,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破产清算,该笔不良资产未能全额追回,承担这笔不良资产的姚明忠则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姚明忠认为,银行方在处理这笔不良资产时,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评估和公示,且系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捆绑处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2022年7月,姚明忠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577万余元债权转让款。对此,涉事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将该笔不良资产进行债权转让时,双方自愿签署了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驳回了姚明忠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

贷款被捆绑搭售577多万元不良资产

姚明忠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13年11月,因个人投资建设医院急需资金,他向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现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徐州农商银行”)牌楼支行申请贷款1900万元。

“我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手续都已完成后,贷款却一直没有下来。”姚明忠说,他找到银行方相关负责人询问,“对方说,上级正在追究他经办的一笔不良贷款的责任,希望我帮忙消除这笔不良贷款,才会顺利给我发放贷款。”姚明忠说,为了顺利获得贷款,他以577万余元的原价,承担了该笔不良资产,并与银行方签订了《债券转让协议书》。

“对方当时承诺,这笔不良贷款没有任何风险,之后也会全额返还给他。”姚明忠说,在他承担了这笔不良资产后,对方还向他承诺,将由银行方负责向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进行追索,不需要他过问。姚明忠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银行方4次向法院提交的执行申请、银行相关负责人出具的收条等材料,“事实也证明,确实一直是由银行方在督促执行,追讨577万余元的不良资产。”

据透露,2020年,产生不良资产的公司进行了破产清算,而577万元的不良资产,只追回了31万余元。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后,姚明忠认为,银行方在处理这笔不良资产时,未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评估和公示,且系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捆绑处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2022年7月,姚明忠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577万余元债权转让款。姚明忠代理律师提出,鉴于签订协议时“不接受该笔不良资产,就无法顺利获得贷款”这一形势,姚明忠的真实意思,是以将资金拆借给银行方以消除该笔不良资产。“本案中,银行既没有走评估程序,也没有通过拍卖等公开程序转让,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银行转让不良债权极少有全额转让,百分之百去购买债权,违背常理及商业逻辑,”姚明忠代理律师说。

↑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银行方】

双方自愿签署债券转让协议,不存在违法

对于姚明忠提到的该笔不良资产未进行评估等说法,庭审时,银行方予以否认,并出具了2013年11月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其中提到,徐州农商银行将其名下拥有的徐州某公司债权转让给奎山社区医院,债权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5771418.97元。

徐州农商银行认为,该行与奎山社区医院是债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关系,577万余元是奎山社区医院向该行支付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金,不存在替债务人垫付款项的情况;且双方已经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承诺。同时,徐州农商银行认为,此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法律规定进行的签署,该协议约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正式生效,并无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约定的无效情形,且该行已经依法完成了告知义务,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姚明忠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而无法全额获得清偿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姚明忠一方提出“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该按规定通过公开方式进行”的质疑。徐州农商银行答辩称,向社会人员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姚明忠提出的“为何不良资产转让不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及是否可以以100%的价值转让”的问题。徐州农商银行称,虽然没有进行第三方评估,但是以双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确认,且协商价格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此前,姚明忠曾向银监部门反映该银行存在债权转让违规行为。2021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回复称,债权转让协议上有双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无法查证违规签订转让协议的问题。2022年12月,徐州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针对此事对记者表示,签署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姚明忠反映的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回应称无法查证违规问题

【法院】

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2022年12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可了姚明忠在2013年11月向徐州农商银行贷款1900万元的事实,以及双方签订《债券转让协议》、银行方将577万余元不良资产转让给姚明忠的事实。判决书内容显示,双方签订577万余元不良资产《债券转让协议》的第二天,徐州农商银行将1900万元借款转账给姚明忠。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2014年,徐州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对产生577万余元不良资产的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分三次给付徐州农商银行执行款共计31万余元,徐州农商银行又将31万元先后交付给姚明忠。

针对姚明忠认为双方签订的《债券转让协议》系“通谋虚伪订立,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铜山区法院表示,在双方签订协议、姚明忠支付相应债权转让对价后,虽然徐州农商银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但将收到的执行款交付给姚明忠,“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通谋虚伪情形。”铜山区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

铜山区法院还指出,虽然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这仅是针对具体的转让操作程序、方式所作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贷款债权转让‘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债权是全额转让,姚明忠也已经履行了给付对价的义务,不存在价格不公允、不公开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表明国有资产受到侵害,亦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铜山区法院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铜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姚明忠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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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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