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此前为何“乙类甲管”,如今为何“乙类乙管”
12月26日晚,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方案》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事实上,国内多地于近日对新冠肺炎防控举措已经进行了密集调整,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包括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进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不再查验核酸阴性……
11月30日至12月1日,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曾接连在国家卫健委召开座谈会,她指出,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如今,新冠肺炎的防控管理方式从甲类管理回归乙类管理,则正是大势所趋。
纳入乙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则是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官网在2020年10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式列入乙类传染病。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提级管理
为何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却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在接受《北京日报》采访时谈到,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开始暴发后,形势非常急迫。经过专家研判,认为它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鉴于当时疫情的发展和病毒对人身的危害程度,专家认为如果不按甲类传染病去控制的话,有可能会大范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等造成危害,所以认为该按照甲类管理。
“对传染病也不是想提级就提级管理,想怎么确定就怎么确定的。”郑雪倩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是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在专家研判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全国都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措施来进行防控的。
郑雪倩介绍,针对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已经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以及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等疫情控制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在抗疫过程中采取的封控、隔离、停业、停工等措施实际上是有法律规定的,对于甲类传染病就是要采取这些措施。”
此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新冠肺炎并非“乙类甲管”个例,《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回归乙类管理
此次新冠感染回归乙类管理,其实早已有迹可循。
一直以来,新冠病毒的致病性都是公众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据《环球时报》报道,一项来自国内科研团队的验证性研究数据显示,相较于新冠病毒的原始毒株和随后出现的其他变异株,奥密克戎变异株的致病力呈现几何级数下降。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教授张文宏在近日举行的中华医学会2022年医学病毒学大会上提到,“在疾控领域,有句话,就是要跟病毒赛跑,要追着病毒走,这是人类消除病毒与病毒传播进行的一场竞争。但是,今天我可以告诉大家,通过疫苗接种、药物的治疗,我们已进入到对病毒驯化、控制的阶段了。”
而早在今年8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在一场媒体对话节目中已预测,新冠将在合适的时候,回归乙类传染病管理。“但从甲类管理向乙类管理转变,需要专家全面评估,结合病毒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病毒未来发展趋势,以及病毒对人类经济生活造成的影响等综合分析。”
12月1日,在与防控工作一线代表座谈时,孙春兰提到,经过近三年的抗疫,我国医疗卫生和疾控体系经受住了考验,拥有有效的诊疗技术和药物特别是中药,全人群疫苗完全接种率超过90%,群众的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升,加上奥密克戎病毒致病力在减弱,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创造了条件。
《方案》中也提及,当前,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综合考虑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疫苗接种、医疗资源准备和防控经验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
那么,回归乙类传染病的疫情控制处理方式将有哪些不同?
上述《传染病防治法》提及,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此次《方案》也对“乙类乙管”后的主要应对措施进行了介绍。
《方案》明确指出,一是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在重症高风险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二是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满足患者用药和检测需求。三是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四是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五是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六是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相关基础疾病和疫苗接种情况,提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七是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严防场所内聚集性疫情风险。八是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为农村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九是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十是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十一是做好信息公布和宣传教育,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十二是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前首席科学家曾光12月12日在接受《环球时报》专访时表示,“在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调整过程中,从乙类甲管调整至乙类乙管,是极为关键但艰难的一步,这种调整意味着对于新冠肺炎管理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旦调整到乙类管理,未来再降到丙类传染病管理,那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我相信新冠肺炎最终也会降为丙类丙管的,对此我们要有信心,更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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