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子转院进京途中去世 ,黑救护车半路缺氧因无证执业被罚13万元
2020年7月,32岁女子刘丽丽因风湿病复发住院求医,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住院7天后,刘丽丽病情危急,医生建议她转院治疗。然而,在这次长途转运途中,刘丽丽失去了生命。
11月22日,刘丽丽的母亲张凤琴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女儿是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混乱丢掉了年轻的生命。她告诉记者,在家属多次告知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的情况下,医生仍为其注射头孢吡肟。而在注射后,刘丽丽病情加重,院方并未及时救治。另外,院方提供的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转运途中,“救护车”多次停车,且驶下高速加氧气。最终,刘丽丽在转运途中去世。
今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重新作出回复。一审宣判后,长春市卫健委不服,上诉至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年8月2日,刘丽丽被注射了头孢吡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家属称其头孢过敏仍被用药
张凤琴介绍,女儿刘丽丽出生于1988年,一家人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后举家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打工并定居。
据悉,刘丽丽有多发性肌炎病史,曾先后在沈阳、北京以及长春住院治疗。2016年7月,刘丽丽首次来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以下称吉大一院)就诊,挂风湿病科医生赵某的号,此次刘丽丽因腿疼住院12天,治愈后出院。
2020年7月29日,因为右腿风湿性疼痛,刘丽丽第二次来到吉大一院风湿病科就诊。本以为与之前的求医经历一样顺利,然而这一次,32岁的刘丽丽却与家人天人永隔。
张凤琴回忆,前往医院就诊当日,因女儿腿疼走路有些吃力,自己便用轮椅推着她去看病,再次挂风湿病科医生赵某的号。这次刘丽丽被诊断为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医生考虑系疾病复发,建议住院治疗。
根据医院的门诊手册显示,当年7月29日,刘丽丽就诊时“由轮椅推入,面色苍白,周身水肿,呼吸音粗,诊断为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考虑疾病复发,医生建议入院进行系统诊治。”“患者病史较长,病情反复发作,脏器损伤严重,病情较危重,考虑治疗效果欠佳,预后差,生存期短,向患者家属告知。”
2020年8月2日,刘丽丽不知什么原因病情突然加重。张凤琴回忆,当时女儿头疼呕吐、呼吸困难、胸闷冒汗,心率加速症状,血压已升高到160。
张凤琴告诉记者,8月2日上午,刘丽丽的主治医生邹某给她用了头孢吡肟,她怀疑这正是头孢过敏反应。
记者在该院的一份刘丽丽用药记录上看到,上面确实注明有“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9个字,用法为“静脉输液”,时间显示为8月2日10时46分。
张凤琴称,家属曾多次告知医生刘丽丽头孢过敏,而医生曾回复“能用”。8月2日这次用药,医生并没有跟家属沟通,而是擅自给刘丽丽使用头孢类药物,致使刘丽丽用药后病情加重。
根据8月2日院方的一份“医患沟通记录单”显示,对于医生升级抗生素的建议,患者或家属意见为“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但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次日,医生再次为刘丽丽下了头孢吡肟药物,在家属的阻拦下最终未注射。
▲家属称,注射头孢后,刘丽丽病重住进呼吸重症监护病房。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既往病历注明头孢过敏史
张凤琴介绍,刘丽丽有多发性肌炎病史,首次发病时出现手指关节肿痛、上肢无力、下蹲后不能站起等症状。2015年,当时在辽宁省工作的刘丽丽来到沈阳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治疗期间,刘丽丽出现不适症状:眼珠上翻,身上起红疹,躺地抽搐。此后家人紧急将刘丽丽转院,送往北京一家医院抢救,经过连夜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转入该院风湿免疫科治疗,治愈回到长春。
公开资料显示,多发性肌炎是风湿免疫疾病里的一种,是自身免疫紊乱导致身体免疫系统攻击肌肉,导致肌肉发炎所引起的,以肌无力肌肉酸痛为主要特征的疾病。任何年龄阶层的人群都可发病,其中以中年人更为多见。
记者注意到,沈阳、北京两家医院在刘丽丽的病历中,均注明患者“对头孢菌素类过敏”。
张凤琴告诉记者,2015年救治过程中,女儿出现头孢过敏险些丧命的经历,让家属牢牢记在脑海中。自此之后,在刘丽丽的用药方面,他们十分谨慎。
2016年7月4日,刘丽丽在吉大一院就诊的原始病历显示,患者刘丽丽头孢抗生素过敏。
张凤琴称,2020年8月这次就医,她曾携带刘丽丽的既往病历给医生查阅,且口头告知医生女儿头孢过敏。她无法理解,为何医生无视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而选择使用头孢类药物。
为此,上游新闻记者曾多次拨打吉大一院电话,未能获得答复。
刘丽丽2020年在吉大医院的相关材料上,“药物过敏史”一栏均为空白。入院记录“既往史”中,写有“否认药物过敏史”。
根据长春市卫健委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刘丽丽当时的主治医师邹某接受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时表示,患者刘丽丽入院时,她曾询问过药物过敏史,但刘丽丽说没有药物过敏史。邹某称,也没有看到过刘丽丽带过来的在北京某家医院的病历。
▲当天转运刘丽丽进京的救护车,被指无相关执业资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进京转院途中去世
2020年8月3日,刘丽丽病情加重,出现呼吸困难。在家属与医生协商下,刘丽丽转入该院呼吸科R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刘丽丽身体出现了药物热症状。根据呼吸科记录显示,临床诊断患者为I型呼吸衰竭,有多脏器功能损伤倾向。
同年8月4日、5日,刘丽丽均有吐血情况。在此期间,医生曾提出转院建议。“8月5日,女儿病情出现明显恶化,医生还是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张凤琴说。由于女儿曾在北京一家医院成功治愈过,他们决定转往北京治疗。当日,刘丽丽搭乘吉大一院提供的救护车转院。
据悉,这辆吉大一院的救护车涂装与正常救护车无异,车身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为辽宁省牌照,车牌号为辽KXX120。随车工作人员包括两名司机以及两名救护人员,均穿着吉大一院工装。随车工作人员告知家属,费用为1.2万元,协商后张凤琴最终支付了1万元,微信支付给一个私人账号。
8月5日上午10时40分,刘丽丽与家属乘坐该车,从吉大一院出发去北京,路程约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
让家属没想到的是,救护车途经吉林省四平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时,工作人员称车上缺氧漏氧,为此救护车分别在当日下午1点以及3点多,两次驶下高速加氧。
当日,刘丽丽看起来十分痛苦,当晚11时20分,刘丽丽心率下降,随车医护人员给刘丽丽按压胸部,进行心肺复苏;抢救片刻后,刘丽丽鼻口流血,在救护车上去世。此时,救护车仍未抵达北京某医院。
女儿去世后,随车工作人员表示,无法为刘丽丽开具死亡证明;同时再次收取家属3000元,将刘丽丽拉回长春。8月6日上午,救护车返回长春,家属将刘丽丽转送到范家屯殡仪馆。
家属先后找到随车医生以及吉大一院要求开具死亡证明未果,最后张凤琴找到当地社区并说明情况,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刘丽丽在“120急救车吉大一院转北京途中去世”。
▲刘丽丽事件一年后,吉林仁康急救站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3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是救护车还是夺命车
张凤琴认为,救护车上没有备足医疗装备,两次下高速延误治疗时间。此外,张凤琴提出,吉林省三甲医院吉大一院的救护车为何是辽宁省牌照?事后她了解到,女儿搭乘的救护车,实际所属公司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下称仁康公司)。
涉事的仁康公司在《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5日,是经合法注册允许经营转运资质的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与吉大一院是合作经营关系,因而使用吉大一院急救中心字样。公司转运车辆上配有规范的车载医疗设备和药品器械,随车的医护人员都具备执业资格证,并遵循患者家属要求,在转运途中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但不具备急救措施。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情况说明》中,仁康公司称,2020年8月6日,该公司接到患者刘丽丽家属打来的转运需求电话。工作人员向家属介绍了转运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如收费标准,病人途中病情加重、恶化或死亡,病人转运中心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等。家属已明确了解并签字同意后才开始转运。
张凤琴对此称,在家属同意转院后,几名自称是吉大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来到病房,劝家属搭乘院方的救护车。由于车上写的是吉大一院的救护车,她也一直认为是医院的救护车。
心存疑虑的张凤琴从长春市120急救中心了解到,急救中心并没有这辆车。于是2021年3月,她向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投诉。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的一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9月26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称,仁康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
“也就是说,院方提供了一辆不具备资质的‘黑救护车’,承担了女儿的长途转运工作。”张凤琴说。
▲一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不满回复起诉卫健委
除乘坐“黑救护车”外,刘丽丽的父母还认为,女儿住院期间突然病重,出现呼吸困难系注射头孢药物后过敏所致。同时,在住院期间,院方还存在部分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医生签名混乱、未经许可代家属签字等问题。为此,张凤琴将吉大一院投诉至长春市卫健委。
2022年1月18日,长春市卫健委出具《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对张凤琴提出的投诉做出回应。回复中称,对吉大一院病历书写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张凤琴收到后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后被维持原回复。
随后,张凤琴夫妻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长春市卫健委撤销该回复,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长春市卫健委辩称,该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吉大一院作为第三人述称,该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凤琴的诉请。
今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回复等,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撤销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重新作出回复。
一审宣判后,长春市卫健委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二审已于10月1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此外,张凤琴夫妻以黑救护车所属仁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当地警方报案。11月2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11月22日,张凤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家属明确告知女儿药物过敏的情况下,仍被注射过敏药物导致女儿病重,此后医生又未及时进行抢救,延误了抢救时间。而救护车不具备资质擅自执业,最终导致女儿去世。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我一定会为女儿讨个说法。”张凤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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