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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置“痛经假”?该规定已颁布近30年,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政策

深圳设置“痛经假”?该规定已颁布近30年,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政策   

近日“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的消息引发热议,“‘例假’终于有属于自己的假期了?”,有网友在看到这条消息后留言称。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地政协委员提出的给予女性生理期休假的提案给出答复,称“根据相关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11月14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实这个被俗称为“痛经假”的规定,早在1993年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时就有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遇到部分阻碍。蒋月也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采用奖励、减税等适当方法或措施,适当减轻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保障女职工休痛经假、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待遇而超常支出的用工成本。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政协委员提案:经确诊生理期可休假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的消息来自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2日的一条提案答复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

这条《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来自于深圳政协委员程宗玉,他曾提出建议“根据女职工的个人实际情况,给与每月生理期休假1-2天”。

对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当年完成事件”中回复“《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同时,在“当年推动工作”中回复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今年4月,程宗玉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曾表示“建议根据女职工的个人实际情况,准许每月生理期休假1-2天,以帮助其调整身心状态,以便更好地进行工作和生活。通过社会号召,政府颁行,企业执行,员工遵行,让建议落实到位,让女性同胞更好地感受社会温暖和人性关怀。”

医生:为了生理期请假而来医院开具证明的女性并不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实已经出台近30年,它于1993年11月颁发,2011年11月修订。

其中,第三章第七条“月经期保健”对女性月经期保健有专门的规定事项——“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除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陕西、浙江、黑龙江等地区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提出过通过休假对经期妇女的保护措施,例如《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

不过很多职场女性却表示,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真的因为生理期原因而请假却并不好开口。

“我们公司有一多半的员工都是女性,大家都会面临生理期这样的问题,但是我确实没有听说过有人因为生理期而请假。”在西安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的张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如果因为生理期而请假,多少会觉得有些不好意思,感觉别人可以坚持,而自己却因为这件事请假有点儿说不过去。而且因为这件事请假去医院开诊断证明,也感觉划不来。”

原北京协和医院副主任医师、沃医妇产名医集团联合创始人龚晓明11月14日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在自己日常接触的患者中,为了在生理期请假而来医院开具证明的女性并不多,“但实际上,重度痛经的女性会痛不欲生,连上班都有问题的,而且这些人其实是需要求医的。”

不过也有很多职场女性表示,如果确实因为生理期等原因造成身体不舒服,也会向单位以“肚子疼”、“身体不舒服”等理由请假,多数情况下单位也能够体谅而给假。

专家:该规定已颁布近30年 实际落地应考虑执行成本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今年10月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多次提及保障女性的“生理期”权益问题,其中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中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个被俗称为“痛经假”的规定,早在1993年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时就有了。而在实际生活中,地方和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也是按照该规章内容执行的。“可能部分劳动者对‘通经假’的规定不了解,这也说明宣传、解读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待遇和福利,应当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开展。”她说。

而对于黑龙江等地推出地方性法规保障女性“痛经假”,蒋月表示,地方立法对“痛经假”给予明文规定是值得肯定,毕竟《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部门规章,贯彻执行过程中或许会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而地方立法加强或者加以补充、细化,无疑有助于该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对于在实际执行“痛经假”时遇到的阻力,蒋月表示,“女职工这项特殊劳动福利的落实,的确应当注意执行成本及实际执行的难度。首先,遭遇到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的确需要更多休息。其次,女职工需要休痛经假的,不是本人写个申请就符合条件,而是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这意味着女职工要上医院检查,得到专业医疗机构确诊结论。最后,如果是女职工人数众多的用人单位,小部分女职工有此需求,无疑将显著地增加用工成本。”她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当然依法履行雇主义务和承担用工责任,同时,相关部门是否也可以考虑采用奖励、减税等适当方法或措施,适当减轻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保障女职工休痛经假、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待遇而超常支出的用工成本,更加合理地分摊用工成本,防范和避免有特殊生理状况的女职工遭遇排挤或歧视,使得劳动关系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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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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