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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3“虎”宣判,刘新云被判14年

一日3“虎”宣判,刘新云被判14年   

9月21日,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河北廊坊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这是今天继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之后,孙力军政治团伙第三个受到法律惩处的成员。

刘新云案宣判现场

电视专题片《零容忍》披露,孙力军政治团伙包括孙力军、龚道安、邓恢林、刘新云,以及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等。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在被“双开”时,通报指其“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

9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邓恢林受贿案一审宣判——因受贿4267万余元,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同一天,唐山中院公开宣判龚道安一案——因受贿7343万余元,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样在今日,廊坊中院公开宣判,对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刘新云出生于1962年9月,山东淄博人,2018年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2021年4月被查,8月被双开,2022年1月受审。

刘新云案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廊坊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新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且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鉴于刘新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其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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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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