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保安为买烟偷走窨井盖!检方:造成严重后果可判死刑
去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家住杭州西湖区的张先生吃完夜宵回家。张先生小区边上的道路正在翻新,白天施工,晚上休息,不允许车辆通行,但行人行走不受影响。
如往常一样,张先生沿着小区幼儿园门口的主干道走着,突然一个趔趄,左脚踩进了一个洞坑里,情急之下张先生用左手撑地,顿时胳膊疼痛难忍,整个人跌倒在地。大约一两分钟后,张先生忍痛起身查看,发现自己踩进了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里。
好好的窨井盖去哪里了?张先生一面联系物业,一面报了警。施工人员表示,前一天施工完毕后检查过窨井盖,确认是在的,估计被人偷走了。经警方侦查,偷窨井盖的竟是幼儿园的保安郭某某。
郭某某交代,7月14日晚10时许,他将幼儿园正门口6米处路面上的窨井盖盗走,准备卖了换点烟钱。他知道小区路面正在翻修,想着没有人管这个事,偷个窨井盖不会被发现。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就可构成盗窃罪,郭某某盗窃的一个窨井盖显然未达到立案标准(浙江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
“偷窨井盖有时不仅是简单的盗窃,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对此进行了解释: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小区的主干道上且还是幼儿园门口盗窃窨井盖。作为保安,其明知此处位置为小区交通要道,人流密集,仍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险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7月19日,法院经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要提醒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造成了严重后果,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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