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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在民法学创新中展现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源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法学学术创新不能一味沿袭国外的法学话语,而要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努力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话语提炼。法学学术创新应着眼于使法治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实际需要,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中国民法学研究理应体现民法实践的中国特色,在回应本国民法问题的过程中作出原创性贡献,实现中国民法学创新发展。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民法典中创设了一些其他国家民法体系中没有的新内容,体现了中国民法学的独特智慧。例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相关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体现。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集中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明确了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部分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具有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实际利用权利的制度安排。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创设和运行,是中国民法学创新发展的学术富矿。广大民法学者可以从中国法治实践中继续挖掘富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回答好当代中国民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在一些领域日益呈现出独特发展优势和特色,这大大推动了法律实践创新,也促进了民法学理论发展。比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我国在推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这些领域民事法律规则及其背后民法理论的探索者。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数据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预留了空间。未来,在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保护上,我国民法学可以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又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开创性地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中国民法学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形成的研究成果,也体现出互联网时代民法的鲜明特色。

民法学理论不是一套飘在空中、不接地气的抽象逻辑,而是与特定时代、特定地域中特定人群的具体需求紧密相连。经过长期历史积淀,我国民法学理论已经自成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研究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实践要求,不断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着力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获得长足进步。日益丰富的法治实践,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舞台。例如,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需求进一步凸显。民法典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培育和建设土地经营权市场,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创造制度条件。再如,面对生态环保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贯彻绿色原则。生动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民法学创新发展提供源头活水。中国民法学必将在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满足中国需求的过程中不断繁荣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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