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言的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多人赴湖南台维权,9月9日下午,李维嘉首次对此事做出回应,称自己在今年5月了解到“快乐方程式”奶茶实际经营方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已于6月1日与原公司签订了《合作解除协议》,并对因此事占用了公共资源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汪涵代言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爆雷,马伊琍代言的“茶芝兰”奶茶品牌诈骗再到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品牌跑路,明星代言的风险越来越高,这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过去那种随便担任个形象代言人,明星就可以拿钱潇洒走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还了。
广告时代,明星代言作为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有其存在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企业产品确实过硬,质量确实好,通过明星代言扩大宣传和知名度,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然而现实情况是,部分不良商家将明星代言作为敛财诈骗的手段,用明星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为企业或者产品背书,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将广告代言的明星拉入了泥潭。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品牌跑路,加盟商受骗进而引发将矛头指向李维嘉即是这样的例证。
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主要责任在于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方。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常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为产品代言的明星可以置身事外。实际上,从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明星代言翻车事件来看,那些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责任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甚至出现了一些过激的行为。这种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既是一种朴素的责任认定,同时也反映了明星代言不担责的尴尬现实。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明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可在实践中,究竟虚假广告如何界定?明星连带责任该如何承担,缺少细化和明确的操作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看到不少明星代言翻车后,除了发个声明公开道歉、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之外,实质性的动作并不多见。
公众相信明星代言产品,是基于对其社会地位和形象的认可和认同。而明星代言翻车事件所损害的并只是明星的声誉,更多的是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如果明星代言翻车之后,只是轻描淡写地道歉,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不用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很显然并不符合公众的期待,也不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明星代言,既需要明星们的严格把关,规避风险,更需要加大明星代言翻车的连带责任,让明星为代言负责,而不是只为代言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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