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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规范发展地方金控平台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应抓住契机、加快转型、规范发展。发挥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方位、综合化的服务水平。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受理了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这意味着地方金控平台将进入持牌经营新阶段。下一步,地方金控平台应加快转型,规范发展。

在我国,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四类:一是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逐渐向综合经营发展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一些大型银行和保险集团;二是大型产业企业发起设立多个金融机构,并将所属金融机构统一管理,形成集团化运营模式,如一些实力较强的央企此类板块;三是地方政府通过重组或新设方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平台,意在整合区域金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四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多个领域开展金融业务,形成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

地方金控平台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之一。2000年前后,我国一批地方金控平台开始组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地方金控平台超过1000家,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多种类型。地方金控平台在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制和有效引导,发展良莠不齐,存在资本实力不强、关联交易较乱、风险管理薄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组建层级较低的地方金控平台,风险隐患突出。

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央行选取包括北京金控在内的5家企业开展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2020年9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金控办法》,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此次北京金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获得受理,是继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获受理之后,央行再次受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

事实上,符合《金控办法》中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地方金控平台非常少。其规定的设立基本条件为,控股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规模5000亿元(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规模1000亿元(控股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从规模和牌照看,绝大部分市级、县级金控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多数省级金控平台也难以企及。因此,最终获得央行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地方金控平台将屈指可数。根据《金控办法》,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的,不得从事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因此,下一阶段,地方金控平台应加快重组转型。

对于获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地方金控平台,获批后应拥抱监管、持牌经营,并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关联交易、并表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接受更严格的约束。金控平台如果原来直接从事业务经营的,应剥离具体业务,成为专注股权投资管理的控股公司;如果非金融业务占比较大,应剥离非金融业务,以符合金融类资产占比85%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要以此为契机,发挥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方位、综合化的服务水平。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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