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邻居张某回家,在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赔付32万元。
搭邻居回家途中出事故致其死亡, 车主被判刑还得赔偿32万。车主感到比窦娥还冤:“我是好心带他回家,出了事故为什么我要赔这么多钱?” 律师认为,好意同乘行为的特征有三个,首先是无偿性。熟人搭车,车主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也就是说,该机动车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仅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一旦发生事故,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其次,好意同乘具有非专程运行性。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人的目的而专程运送,仅仅是顺路而已。再者是合意性。也就是说搭乘人须经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
所谓的“好意同乘”,也就是“顺风车”,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但是“好意同乘”有风险,“顺风车”搭载需谨慎。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
“顺风车”“好意同乘”,谨防好心办坏事。从现实来看,如今“好意同乘”,大都是亲戚朋友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私家车主往往抹不开面子。但是“顺风车”有关参与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至少要有口头的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专家提醒,“好意同乘”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风险到底由谁承担,所以出行前车主最好和每位搭乘者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约定。
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做法。按照司法实务界主流的观点就是如果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或者公平原则来处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然也有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例外。
车上人员的安全都交给了“顺风车”司机,但有时车上人员在“顺风车”前有的并不认识,所以出行前必须核实对方身份,记下对方电话号码、住址、单位、职业情况等信息,并查看身份证、驾驶证等。车主和同车人应分别将了解到的对方信息告知自己的亲友,以备出现问题后联系使用,同时也应该有意让对方知道这个情况。车主应该在出发前认真检修车辆,查询交通道路状况,防止在途中出现意外,路途中,车主应谨慎驾驶,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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