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缴存企业缓缴、补缴阶段性政策调整:全市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2-6月份住房公积金。2月份已经缴存的,可申请缓缴3-6月份住房公积金。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完欠缴部分后可申请缓缴。申请缓缴时,企业应当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单位部分缓缴职工个人继续缴存。企业和职工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实行实时现缴或代扣暂存,待到7月份与当月缴存额一次一并缴纳。经审批的缓缴时间结束后,缓缴单位应根据补缴方案中明确的补缴具体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2020年7月1日起,此次申请缓缴的企业恢复正常缴存,并就缓缴部分按照补缴方案,进行一次性补缴或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分期完成补缴。
二、阶段性调整企业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阶段性政策调整: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三、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转逾期及征信报送阶段性调整: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特别对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25日起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经借款人申请,逾期记录可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不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计罚息。上述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街道社区证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应提供单位证明。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
提倡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详情请参照《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http://gjj.tianshui.gov.cn/zxdt/gzdt/364360.htm
申请缓缴的企业,除提供单位缓缴审批表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讨论通过的相关资料外,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缓缴企业的职工申请办理贷款时,无需职工本人提供企业缓缴的证明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虚假材料,非法利用阶段性支持政策骗提、骗贷的,一经查实,在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同时,由中心加入联合征信惩戒系统并予以严查严处。
本通知相关政策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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