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今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各地积极筛选合适案例,组织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损害赔偿案件。试行一年多以来,各地共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已磋商结案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制度,近两年取得了制度入法、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五方面的进展。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制度开展专项研究并制定配套文件。各地共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
别涛表示,生态环境部正积极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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