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消费者购买商铺未果
又遭开发商强买强卖
【案情简介】2018年5月,消费者宋先生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铺,对方承诺只要付清百分之五十的款项,剩余的百分之五十由公司帮其办理按揭贷款。宋先生签订认购书、交纳14万元定金之后,该公司销售人员百般搪塞后说办不下来贷款。并告知宋某其认购的商铺已出售,如果不购买住宅,14万元定金不退。经查证,房地产公司一直未退还宋某定金。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市消协调解,该房产公司退还宋某14万元定金。
【案例评析】本案中,在消费者交纳定金后,开发商未兑现承诺为其联系贷款,并在双方没有解除《认购书》的情况下,把已被认购的商铺未经当事人同意二次销售,附加强买强卖条件才能退定金,纯属霸王条款!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损时,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买的羽绒服“出绒”
商家不退不换被投诉
【案情简介】2018年1月,消费者杨某在麦积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拿回去后发现有“出绒”现象,因怀疑质量有问题,向商家索要检验报告并要求更换,商家不提供检验报告,也不愿更换。经查证,本产品有质量检验报告,衣服质量没有问题。
【处理结果】经麦积区消费者协会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件同款羽绒服。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本案消费者要求对“经营者提供商品”进行“更换”,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进货把关不严格
销售不合格木工板受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麦积区建材市场销售的木工板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经抽检,当事人李某销售的“绿板尔”某型号、“桂河”某型号规格木工板甲醛释放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鹏鸿”某型号木工板浸渍剥离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案例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400.00元,并处以罚款233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销殷勤退货难
老年人消费被“套路”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2日,天水市秦州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搞“体验”促销活动,赵女士付12900元购买了一台丽福健多功能理疗仪。赵女士交钱后未取走商品,回家与子女协商,因子女不赞成购买,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该经营部认为他们为赵女士提供了“体验”服务并讲解了该产品的功能,拒不退款。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消协调解,经营者退还赵女士全款。
【案例评析】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销套路层出不穷,本案中,赵女士受商家优惠诱惑,冲动盲目消费。建议老年人感觉身体不适,去正规医院就诊检查,防止陷入保健误区;在选购大宗商品时,一定要与家人协商,或由成年子女陪同。
涉嫌不合格产品待检验
以次充好销售被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5月,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经营的管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印有标识“X”牌的聚氯乙烯PVC排水管材1000根,管材本身及包装均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规格和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验,上述管材中壁厚、拉伸屈服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在向张某送达《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发现张某将上述不合格排水管材销售了400根。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三十二条、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某停止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没收剩余不合格管材,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罚款17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张某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店加工销售
违规预包装食品被查处
【案情简介】2018年9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酒店后厨内放有无进出口检疫证明的“全意”牌网皮薄饼26袋,无生产日期的“泰国”虾仁2袋,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的银鱼5袋。经查证,该酒店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嫌违法的食品,并处以罚款7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酒店暗中加工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消费者很难察觉。食品源头监管一向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食品安全做到零容忍!
驾校半途关门
不退学费违法
【案情简介】2018年4月,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市民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我市某驾校接受汽车驾驶培训服务过程中,该驾校突然关门且不再经营,李某多次联系该驾校要求退还学费未果。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规定,驾校向李某提供的培训“服务存在缺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现场调解,该驾校退还消费者李先生学费3000元。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第(七)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规定,本案中的驾校应该如数返还消费者所交纳的费用。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保留缴费等相关票据,防止权益受到侵害、避免经济损失。
无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
擅自生产销售被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A公司成品库内存成品中空钢化玻璃10片,查获《A玻璃有限公司流程卡》2份,流程卡上面盖有“出库”字样。经查明,A公司在CCC强制性认证暂停期间出厂、销售建筑用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属未经CCC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2.25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评析】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的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的规定。
药店购销渠道不正
没收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对某药品连锁企业的药品购进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标示“沈阳福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霉唑阴道泡腾片222盒。经查证,自2015年开始,该药品连锁企业从罗某某处购进上述泡腾片等三种药品,罗某某假冒天水某药品批发企业名义,提供虚假票据和销售清单,并无该药品企业法人委托书,也无任何税务发票。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药品连锁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克霉唑阴道泡腾片222盒及2015年以来的违法所得63746.00元,并处以罚款138592.00元。
【案例评析】药品关系民生。本案中药品连锁企业违法购药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药品安全,也构成消费欺诈。此类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执法部门将通过严格执法震慑类似不法行为,不断规范医药行业秩序。
商品房消防通道“下降”一层
开发商隐瞒实情“消费欺骗”
【案情简介】2018年6月,消费者王女士在麦积区某小区购买12楼的商品房一套,在签定购买协议时,商家承诺消防通道在13楼和14之间(有照片证明),入住后发现消防通道在12楼。消费者提出商家退还部分房款,开发商拒绝退还。
【处理结果】经麦积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开发商为消费者退还18000元购房款,免除两个月的物业费330元。
【案例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开发商不但未明示消防通道的确切位置,还有意隐瞒消费者,纯属消费欺骗。在此提醒购房者:涉及房屋的关键要素一定要问清楚并固定好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维权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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