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受贿案一审宣判 没收个人财产200万 领刑14年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智全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智全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智全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张智全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智全在担任临洮县县长、县委书记,甘肃省委副秘书长,庆阳市市长、市委书记,白银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建设、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智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19.8万元,另有美元3万元、黄金1.5千克,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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