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尚德松等被告人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王焕磊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德松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新军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谢守泉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焕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省龙口市居民李淑莲因与市场管理局房屋租赁纠纷,自2002年至2009年多次赴省进京信访。龙口市居民刘明霞因其丈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次进京信访。2009年9月,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先后将二人劝返回龙口市进行疏导教育。2009年9月24日上午,时任东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尚德松、时任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杨新军、时任党工委副书记的被告人谢守泉经商议,决定雇用保安人员对二人进行封闭看管和殴打体罚,并租用了龙口市南山宾馆房间,安装了监控设备。刘明霞、李淑莲先后被带至宾馆后,鲁旭、赵焜、王利男三名保安(均另案处理)对二人进行体罚殴打,时任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王焕磊等负责通过监控观察二人活动。10月2日晚,李淑莲被发现自缢身亡。经鉴定,李淑莲符合生前缢死,生前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明,王焕磊与赵焜等人发现李淑莲自缢后即在现场向领导报告,并对李淑莲开展人工呼吸等施救行为,后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杨新军接报后于2009年10月3日0时30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谢守泉安排相关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被告人尚德松汇报。杨新军、谢守泉、尚德松接报后即赶到南山医院安排施救,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尚德松于2017年10月18日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尚德松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焕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庭审时真诚悔罪,对四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王焕磊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另案处理的三原审被告人赵焜、王利男、鲁旭非法拘禁李淑莲再审案件同日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五年。
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各界人士共七十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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