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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8〕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保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异地人员登记管理、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参加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人员手续。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参保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派驻在天水市辖区以外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上述三类人员在非安置地、长期居住地转诊就医的人员。

第五条 异地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

(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www.gszwfw.gov.cn)进行备案。

(二)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备案的新增异地人员,由参保单位当月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地人员登记备案手续,需携带新增异地人员社会保障卡,并一式三份提供下列材料:

1.《甘肃省天水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居住证明;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4.异地转诊人员还需提供异地转诊转院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新增异地人员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后,通过“五险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 异地人员居住地、就医地、联系电话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或入院时,应当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出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并一式三份提供下列材料:

1.《甘肃省天水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备案表和新备案表);

2.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居住证明;

3.异地转诊人员还需提供异地转诊转院手续。

第七条 异地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异地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进行结算。

异地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三个目录”)。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出院结算时,异地人员只需要承担符合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即可。

由于社会保障卡读取错误、异地人员就医数据传送失败等情形不能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进行结算的,异地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问题,由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进行结算。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异地人员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出院证明、有效报销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就医医院公章)、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直接结算的函,由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异地转诊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异地转院备案手续。必须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出现不能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进行结算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报销。

第十条 异地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异地银行卡管理,其门诊费用由本人异地银行卡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自付。

异地人员个人帐户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异地人员单独建立支出台帐,做好统筹基金的支付记录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12月20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天政发〔2002〕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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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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