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应加倍重视环境保护
泉港碳九泄漏事件引发深刻反思专家认为
□ 本报记者 杜 晓
□ 本报实习生 徐静华
11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了关于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最新通报。通报指出,事发海域及附着在礁石、岸滩的残留油污已完成清理,20个下沉渔排已修复18个,其余两个已加固浮起,正在抓紧修复。使用过的吸油毡、污损的养殖设施等已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安全处置。
自碳九泄漏事件发生以来,各方密切关注。对于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据了解,此前,警方已经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3名东港石化公司人员、4名“天桐1号”油轮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认为,这一事件本身并不复杂,根据相关部门给出的通报,事件从头到尾事实比较清楚。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经泉港区环保局初步调查,2018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福建省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油品装卸作业,其油船连接至码头的软管法兰垫片老化、破损,导致部分油品泄漏,油气逸散至空气,致使相关区域空气存在异味”。就此来看,此次事件属于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因为人为的严重疏忽导致碳九泄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拘留。
11月14日发布的通报称,吸附在渔排上的污油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当地政府已安排应急周转资金550万元,按一个网格1000元标准进行初步赔偿,进一步的理赔方案正加紧协商制定中。
据了解,事发后,有媒体记者来到事发海域,事隔几天之后仍能闻到比较浓的异味……有渔民养的鲍鱼死亡,一些渔民损失严重。另据11月8日当地政府通报,医院接诊52名疑似接触碳九泄漏身体不适的患者。
对于这些健康受损的居民和经济受损失的渔民,赔偿问题也随之而来。
曹明德认为,既然有关部门认定此事件为重大责任事故,一定是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后果。居民存在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等问题,都是事故造成的后果,产生的治疗、看护等费用应该得到赔偿。
官方信息发布应更加权威
泉港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曾发布通告称,11月11日以来事故周边区域水质多项指标均属于第一类海水水质范围(符合养殖水质要求),水产品可以正常上市。在11月6日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泉港区广播电视台发布通告称,泉港区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各项空气指标持续正常。
由于通告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较短,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
曹明德认为,当地相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宣布空气、水质达标,网友有疑问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水源、水产品污染是不是完全消除的问题,要根据检测报告来确定,不能完全凭人们的认知下定论,一定要靠数据、技术作出结论,而这需要技术专家、专业机构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监测的机构需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地方政府要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还要有公众、第三方参与,不能单纯由企业组织检测机构宣布结论。
“充分吸收公众参与,提高信息发布透明度,是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必须注意的问题。此类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引起当地居民的恐慌,如何消除恐慌,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要促进环境信息公开,最好是由没有利益相关的专家、机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发布信息,确保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有害物质对人体没有影响,才更能让当地居民信服。”曹明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地方政府在给出此类信息时,不能仅仅简单地给出结论,还要给出鉴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如监测机构的资质、鉴定报告的细节等,这些都涉及技术标准。水质指标合格的结果由泉州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得出,大部分情况下这类检测中心与政府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水质监测一般需要在当地设置多个监测点,需要必要的技术性设施,这不是所有机构都能实现的。如果要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地方政府还应披露更细致、详细的信息,增强结果的可验证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马燕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危及重大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海域问题的事故中,当地政府是唯一有发言权的角色。因此,地方政府有义务、有职责公布事件进展、检测报告等信息。这些监测数据应该是建立在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必须要注意的是,因为海洋污染的监测比较复杂,是一个动态过程,地方政府公布的监测数据可能存在波动情况,短时间内可能很难有机构能对这些情况下一个决定性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多方参与检测,而污染物的治理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因此地方政府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才能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也应从科学、客观的角度看待这些信息,明确海洋污染治理的复杂性。
协调各方利益改善厂居混杂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进驻福建,在反馈意见时就曾指出,泉港石化园区厂居混杂问题突出,“园区内联合石油化工公司、湄洲湾氯碱工业公司等大型企业周边均有居民点”。
另据媒体报道,此次发生事故的地点,距离肖厝村的码头仅有数百米。这种厂居混杂的情况也引起了业内专家的思考。
曹明德认为,当地的厂区已经有不少年了,化工区和居民区混杂可能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从规划方面来讲,工厂和居民区交织在一起的现象是不合理的,化工区应该远离居民区、文教区和办公区,应将化工区建设在风向下方,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地方政府应在保证当地居民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居民搬迁问题的解决。
马燕认为,这个问题不仅在海域出现,在我国一些城市,作坊、工厂与居民区犬牙交错的情况也存在。这是因为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因为地理空间局限性和规划考虑不周等问题,包括发展中存在的某些短视行为,可能会把化工厂和海域附近的渔业生产区、居民区安排在一起。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定历史原因,在短期内彻底解决也不现实,只能在发展过程中进行有计划的改良和调整。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国土空间的立体整治,通过合理规划、产能调整,可以把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逐渐解决。但是,涉及海域污染的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不管是以前现在,还是国内国外,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尤其在我国,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以出让给各个民事主体。在各种权利交错的情况下,当地各方都想要获得最大利益,就会在环境保护、海域生产、使用安全等方面发生矛盾,地方政府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协调,才能不断改善这种情况。”马燕说。
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一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陆续发生,其背后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曹明德认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属于“人祸”,涉事工厂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在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才会导致这一后果。如果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这一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也给那些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规生产、环保投入不足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没有人希望通过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来推进安全生产、环境环保以及法治建设。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过去有时就是这样的,直到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才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进而推进相关领域的改进、改革。要通过改进日常管理,把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纳入日常,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让其成为一种习惯,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曹明德说。
马燕认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措施来落实责任,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石油、化工等行业应尤为重视,一定要避免出现这类事故,因为此类行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续处理的难度较大。从地方政府方面来看,在落实安全生产、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措施之外,更应该注重在预防阶段加强排查。
“我国经过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工厂、设施、工艺流程较多,应该把预防措施做扎实。化工厂在意识到自己的设备、工艺老化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生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履行预防责任。特别是,对于之前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过的项目,企业要进行后续评估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政府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只有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严格管理,做到预防为主,才能尽可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马燕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
“从长远来看,这涉及一系列深层次问题,需要人们的生态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有根本性转变。只有通过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教育、法治教育,使得从直接责任人到企业负责人,从地方政府分管部门到地方领导,社会各方面都充分具备上述意识,这样的问题才会大大减少。不仅是化工厂,很多领域都应该这样。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靠重大事件来推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成本太高,只有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齐头并进,才能从源头改变。”曹明德说。
马燕认为,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讲,要强调构成环境的各生态要素的整体保护,落实公众参与。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讲,要考虑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结合,既要保护环境,也要保障生产。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在环保政策和法律中已经明确,要实行“保护优先”的原则,即经济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由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所决定的。
“保护优先不是不发展,化工厂生产是必要的,渔民水产养殖也是必须的,这都是生存发展的需要。企业要遵守法律,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于在管辖范围内有潜在危险的化工企业,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预防措施。社会也应当积极监督企业,促使其积极落实预防性措施,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也应积极关注附近企业的生产性质、安全管理等情况,提升预防意识,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的事故最起码能尽快预判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当下,公共空间的环境安全问题在城市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公众也应通过社区等途径,增强紧急环境事故的预防和救助能力。”马燕说。
马燕认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公众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都需要在环保方面进一步有所作为。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也有赖于利益相关的各方积极参与。要将社会各种因素拧成一股绳,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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