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富锦“反杀案”始末:被告人是否属正当防卫成庭审焦点
持刀刺人者,反被夺刀刺死。这样的“反杀”情节,出现在了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
案发时,黄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出刀具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刺伤冯思铖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6月11日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黄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有防卫意图,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死者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黄的家属认为,该案与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有相似之处。
二审开庭时,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被害方80万元。获赔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认为死者亦有过错,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
二审开庭将满4个月,宋小莉8日对澎湃新闻称,她有点担心黄海龙的身体状况,也期待法院能尽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交警队走廊里发生命案
命案发生于2017年4月6日傍晚,证人证言称,去交警队之前,黄海龙和冯思铖均有饮酒,冯思铖身上有酒味,走路时有点晃,黄海龙吃饭时喝了点酒,头脑还算清醒。
两人均是因一起交通事故来帮忙的,分属不同的两方。根据公诉机关向富锦市法院提供的证据、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及该案一审采纳的证据,案件大体过程如下:
到交警队后,黄海龙看见对方来帮忙的于海和冯思铖他认识,便和二人商谈赔偿问题。
于海记得,当时对方要5000块钱,冯思铖说给3000元,对方不同意,冯思铖跟对方说能不能给点面子,对方说:“你是个啥,给你面子。”
黄海龙的说法是,他和于海正在说事故赔偿的事情,冯思铖过来说:要钱没有,爱咋地咋地。黄海龙说:那就听交警的,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冯思铖说:你现在有钱行了呗?黄海龙说:行不行和你没关系。
冯思铖和黄海龙在交警队走廊的卫生间门口骂起来了,于海去劝他俩:因为别人的事你俩吵吵啥?两人接着骂,于海就把两人拉开,站在他俩中间。
于海面对黄海龙,冯思铖在于海身后。黄海龙称,他看见冯思铖拿了一把黑色刀刃的刀出来说:“我攮死你”,然后冯拿着刀冲过来,用刀扎了他肚子一下。
黄海龙去抢冯思铖手里的刀,用右手握着刀刃,另一只手拽着冯思铖胳膊。于海一直在二人中间拦着,二人厮打至卫生间门对面走廊北侧,到靠墙位置时,黄海龙把刀从冯思铖手里抢了下来。
黄海龙用右手拿着刀,他回忆称当时冯思铖还在用手打他,怕冯思铖伤害他,便用刀在冯思铖前胸的位置从上往下比划了一下,当时刀扎没扎到他不知道,就被人拉开了。
于海记得,黄海龙将刀抢过去后,右手拿着刀,把刀举起来,从上向下朝冯思铖左侧前胸攮了一刀,左脚踹了冯思铖一脚。
于海去抢黄海龙的刀,一直到卫生间门口才把刀抢下放在了自己裤兜里。他到卫生间里找冯思铖,冯思铖脸朝上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
黄海龙的肚子和手也出血了,同伴陈连新带他去医院。出了交警队,黄海龙拨打了110,没打通。他告诉另一人拨打120,让120对冯思铖急救。
监控录像显示,18时54分44秒,冯思铖在于海身后拿着刀,通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从上往下挥舞手臂,冯思铖倒地。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这个过程约有16秒,从画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案卷材料显示,当日在场的交警大队事故科当事辅警,事后接受富锦市公安局询问时说,当日他看到冯思铖从身后拿出来一把黑色尖刀冲向黄海龙,回办公室叫同事来帮忙,等他和同事出来的时候,走廊里都是血迹,冯思铖已经倒在一楼洗手池旁边。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冯思铖符合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黄海龙腹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焦点
案发后,黄海龙被公诉。富锦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黄海龙的辩护人则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富锦市法院一审采信了25份证据,其中包括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被害人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被害人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
富锦市法院据此一审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案发后,被告人黄海龙与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
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中写道: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海龙妻子宋小莉告诉澎湃新闻,赔偿数额几经法庭调解,她认为丈夫是正当防卫不应赔偿,但当时听说如果拿钱,对方会给谅解书。
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依然是主要焦点之一。
庭审笔录显示,辩护人贾霆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一审认定黄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认为被告人刺中的部位按照普通人(而非法律人和医生)的理解不是要害部位,“有谁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或重合?”
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认为,黄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则称,本案不存在私力报复,黄海龙不是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被害人伤害,且只扎一下就停止。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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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限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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