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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