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拒绝检查遭处罚状告环境监察局被驳回
中国甘肃网12月12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陈振峰)以管理人员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为此,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对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该公司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7日,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对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在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检查人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该公司人员以管理人员不在为由拒绝开门接受检查。因此,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处以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8000元。2016年7月4日,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将罚款缴纳,并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这一规定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因此,负有监督检查职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6年4月7日,原告公司人员以管理人员不在为由拒绝被告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因此,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又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辩称在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2016年4月7日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检查前,该公司法人曾与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进行过电话沟通,在得知公司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才安排公司的管理人员出差。在管理人员出差在外的情况下,公司得知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前来公司检查废水排放情况,便与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的检查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由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均不在公司,公司只希望能推迟检查,当天并没有拒绝检查。并且沟通后当天收到了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检查人员的短信回复“收到”,公司法人还以为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同意延期检查,便没有赶回来。因此,认为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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