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杆倒地砸伤路人兰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再成被告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 通讯员 杜雅娟)被路边电杆砸伤,至今已过去9年时间,在拿到先期赔偿款21.4万元后,由于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问题,孟某某再次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司机江某某告上法庭。11月28日,记者获悉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支持了其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的诉请,判令涉事单位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及肇事司机江某某赔偿46.4万元。
2007年9月19日深夜,江某某驾驶货车在晏家坪北路由西向东行至铁路口东侧时,车上装载的玉米秆挂倒了人行道上的电杆,砸伤行人孟某某,致其右脚骨折截肢,安装假肢花费3.8万元。假肢配制机构诊断证明,自孟某某安装假肢起,其假肢腔体需更换4次,即每次需要近400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勘察后认定,司机江某某负全责,孟某某无责任。同时,经鉴定该电杆存在严重破损是该电杆倒地的直接原因。
2009年,孟某某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司机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责任,即17.1万元,被告江某某承担20%责任,即4.3万元。宣判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作了改判。2011年,原告孟某某提出申诉,甘肃省高院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维持七里河区法院的判决。
但拿到这笔费用后,孟某某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依旧无法落实到位,其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予以解决,但协商未果。2016年,孟某某再次诉至七里河区法院。法院多次调解未果,遂判令被告兰州市市政公司及江某某承担原告孟某某的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共计46.4万元。判决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7日,兰州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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