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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作期间过失受伤用工单位也担责

原标题:以案说法 工作期间过失受伤用工单位也担责

记者 徐俊勇

洗车工万某在工作期间扔毛巾玩耍,不料滑倒骨折,住院15天。随后,万某与某汽车会所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万某将某汽车会所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用工单位担主责。

原告万某诉称:2015年9月,他应聘到庆阳市西峰区某汽车会所干起了洗车工作。12月1日,他在清洗汽车会所指派的车辆时,由于地面光滑致使他滑倒受伤。经庆阳市中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他与汽车会所协商赔偿时,对方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现将被告某汽车会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某汽车会所辩称:原告万某陈述其受伤经过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万某在嬉戏时自己摔倒受伤,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不予认可,被告仅同意在原告报销后的医药费范围内进行部分赔偿。

审理

经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在工作间隙,万某在某汽车会所大厅内抡起洗车毛巾,后跑去欲接住毛巾时摔倒致其受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万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间内使自己身体受到损害,被告某汽车会所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的安全意识不够,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某汽车会所的赔偿责任。因此,依照相关法律,原告万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639元,由被告某汽车会所赔偿531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万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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