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有效提升城区道路通行能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秦州区城区城市主次干道、巷道、各类停车场。
二、整治内容: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
5.不按规定使用车灯;
6.公交车辆不靠边停放或不进港湾式停车站停靠;
7.涉牌涉证;
8.酒后驾车,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
9.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10.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广告牌匾;
11.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
12.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
13.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
14.不按渣土车、大货车和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通行;
15.破坏交通设施标志的;
16.出租车不进一分钟停靠站停放,随意掉头;
17.小巷道内影响居民出入和消防通道;
18.非机动车辆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19.行人不在人行道通行;
20.超时或长期占用停车位的各类车辆;
21.擅自改变停车功能的建构筑物。
三、停车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地下、地上停车场和其他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
1.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车道和人行道,人行横道;
3.在施工路段;
4.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5.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7.不得在施划停车点外的机动车道上随意停放;
8.不得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50米停放;
9.不得影响居民出入和消防通道;
10.不得在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上停车。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妨碍通行。
(四)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人应在一分钟停车点内。
(五)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强超抢会、不进港湾式停车点停放、不靠路边停靠。
(六)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实行分路段收费、计时收费,减少机动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
四、依法严管:
秦州区民主路、建设路、大众路、青年南北路、合作路、藉河北路中段等6条道路为主城区严管街,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逆向行驶,严禁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店外经营等;校园门前两侧道路及人行道上严禁车辆停放。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参与: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通过乘坐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方式出行,减轻汽车噪声和尾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1日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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