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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39万 兰州市政公司原经理获刑4年半

贪污受贿39万 兰州市政公司原经理获刑4年半

  据每日甘肃网7月4日讯 (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原经理巴某某职务犯罪案终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6月、8月,巴某某在任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两次以白银项目咨询费及白银项目业务信息费名义,从该公司会计丁某某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共计12万元,巴某某将其中的8.95万元个人侵吞。2014年1月,巴某某在任职期间,指使会计丁某某用材料供应商多开的发票做账,从该公司财务大账中套取现金25万元,被告人巴某某将其中的17.05万元个人侵吞。

  2014年春节前,兰州某水泥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巴某某行贿3万元;2014年1月,兰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向巴某某行贿5万;2014年9月,吴忠市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向巴某某行贿存有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一张。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数罪并罚判处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巴某某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依据修订后的刑法及上诉人认罪态度,根据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原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改判。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巴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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