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5月10日专电(记者程群)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客车超载案件。两名被告人因从事客运时严重超过额定量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拘役2个月。
2015年11月29日,蔡某驾驶一辆营运客车由桂平市客运中心往贵港市汽车东站方向行驶,出发时,车上已有乘客31人。途中,蔡某和乘务员李某不断揽客上车,致使车辆严重超员。车上一名乘客意识到车辆超员严重后果,向警方提供信息举报。当天16时许,执勤民警将大客车拦下。经核查,这辆客车核载33人,实载58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李某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相对蔡某作用较小,可比照蔡某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对这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