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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讨薪案二审逆转:从1500万改判246万

4月7日上午,导演张艺谋起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讨薪”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新画面公司1253万余元已给付张艺谋,其仅需向张艺谋支付余款246万余元。

张艺谋在一审时起诉称,拍摄《三枪拍案惊奇》后,新画面公司拖欠其至少1500万元分红款。新画面公司一审开庭时提供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已分13次向张艺谋的妻子支付1253万余元分成款,并代为缴纳税款。张艺谋认可这笔钱,但称这是对方支付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1500万,承担诉讼费11万余元。

新画面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新画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在2005年1月10日的500余万元银行取款记录及记账凭证、收入凭单等,以证明《英雄》《十面埋伏》等影片的报酬已经支付给张艺谋。最终,北京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分成款余款246万余元,驳回张艺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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