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甘肃网讯 (本网记者 张文良)日前,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这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有关章节和条文的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和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等三条主线,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延长婚假、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规范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据了解,修订《条例》既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民生的需要,更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有关条款,有利于确保全面两孩政策依法有序平稳实施。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成功修订,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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