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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公布2015年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12月25日,省高院公布全省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某银行武都支行寻找借口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最终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因未按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努力下,庆阳新区管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案例1 公安机关协查控 法官机场逮“老赖”

2013年5月,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崔某35946元。在该案的执行中,因朱某故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信息函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法院:被拘留人朱某将于3月10日中午在兰州中川机场乘机去三亚。法院当即派出执行人员连夜赶赴兰州。3月10日中午,兰州中川机场飞海南三亚的航班即将起飞,乘客陆续经过安检准备登机,但安检处还有两位特殊的客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在机场警方的密切配合下,他们正在等待朱某到来,法院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后,朱某惊得目瞪口呆,连声说:“怎么知道我坐这趟航班……”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执行法官的教育之下,朱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履行了法律义务,在亲朋帮助下偿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顺利结案。

  案例2 失信名单断财路 主动履行一身轻

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刘某银行存款账户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仓库。在此过程中,刘某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前转移了该仓库中的储藏物品,企图规避法院执行。2015年9月1日,天水中院决定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刘某在得知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后长期在外的自己不但不能乘坐飞机,更为严重的是将不能参与投标,此后将无法再从事其长期经营的电力基建工程业务,面对“财路”被掐断的严峻局面,刘某不得不主动来找执行法院,并及时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已到期还款义务。

  案例3 报告财产是义务 拒不履行被拘留

沈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昌县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魏某应给原告沈某付款5.5万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传唤魏某,魏某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找借口推脱还款,态度极其恶劣。法院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报告财产状况,魏某也拒不报告。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执行人员查证,魏某有“雪佛兰赛欧”小轿车一辆,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魏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故意隐藏财产,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魏某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执结。

  案例4 寻找借口不协助 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以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直至执行局长赶到执行现场后,该行副行长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员办理了冻结手续。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

  案例5 生效裁判必执行 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因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几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案例6 为逃债规避执行 追刑责彰显法威

潘某诉郭某退股纠纷一案,靖远县法院于2005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郭某退还潘某股款3万元。在执行中,潘某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郭某分6次还清3万元。2007年8月,郭某领取了22万余元的拆迁费,但仅履行了1000元执行款。2008年8月,法院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郭某外出去向不明。2010年9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月,郭某被抓获后,将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2015年10月,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案例7 法院通知不照办 自酿苦果被罚款

马某与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2014年判决兰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欠款及本息397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兰州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分别由兰州某公司和兰州光明公司(简称光明公司)向外出租获利。法院向光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兰州某公司因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并将该收益部分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光明公司以企业亏损为由,未按法院通知将相关租金打入指定账户。兰州中院于2014年5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分别对光明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50万元和5万元。光明公司、王某不服罚款决定书,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案例8 抗拒执行不还地 既被判刑又赔偿

2000年8月,丑某与韩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期满后,韩某拒绝退回土地,丑某提起诉讼。2004年4月,合水县法院判决韩某退回申请人丑某的土地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多年多次执行,韩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韩某被刑事拘留。11月3日,韩某委托家人与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1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案例9 单位拒执法不容 总经理险被刑拘

2008年12月,甘南中院判决两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临夏州福盛公司)、福盛甘南建筑火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盛甘南公司)偿还原告龙布代欠款12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福盛甘南公司经理韩贵平携款逃匿下落不明等原因,案件一直未得到执行。2015年,因临夏州福盛公司更换了新总经理,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向省建设厅发出降低企业资质的通知。在经过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无效之后,执行法院制定了司法拘留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套执行预案,向临夏州福盛公司发出书面“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告知书。迫于压力,2015年5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全部得到执结。同时,临夏州福盛公司还一并履行了另外6件执行案件。

  案例10 不实申报高消费 严厉打击法不容

吴某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蔡某未主动履行,在法院执行期间,蔡某拒不申报财产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履行义务。10月13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发现蔡某承包大量工程,工程价款达数千万元。同时,查实蔡某曾全款购买价值92余万元进口奥迪轿车,并有25次的银行转账,金额达37万余元。最终,蔡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其表示悔过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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