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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出台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朱浩源 实习生 常恩瑞) 近日,《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办法》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九种情形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享受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休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等九种情形之一产生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要受处理

《办法》还明确,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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