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 短短几个月时间,几名台湾籍男子在西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盗录设备,盗取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后复制伪卡,盗刷取现514万元。近日,该案一审宣判。
银行下班后安装设备 4小时后取回
江某、苏某、黄某、陈某均是台湾人。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开始,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等人先后在中国银行西安曲江支行、明德门支行、土门支行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盗录设备,窃取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银行卡密码,然后利用电脑等将所盗取信息在空白磁条卡上复制成银行伪卡。
同年12月20日,4人在湖南长沙被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磁条卡写入器、存有银行卡信息的U盘、盗录客户银行卡视频的SD卡及伪卡322张,其中243张已标注密码。
今年9月2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据被告人供述,该团伙把安装在ATM取款机上的摄像头和磁条卡写入器,称为“眼睛”和“老鼠”。他们在银行下班后开始安装设备盗取信息及取款密码,一般4小时后取回设备,用电脑和制卡设备将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制成伪卡。一张伪卡的制作只需两分钟,一晚上可制成数百张。
4被害人417万元被在台湾刷卡消费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江某在苏某、黄某的帮助下,购买并伪造银行卡1000余张。同年12月15日至17日,4人分别在西安、武汉多家银行,持伪卡将42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的94万余元转账及提现。期间,各被告人还将丁某某等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告知他人,致使4被害人的卡内现金共计417万余元在台湾以刷卡形式被消费,另有两人账户还在西安被取现2.5万余元。破案后,警方追回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新台币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苏某、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46名被害人共计51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今年12月14日,西安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江某等4名被告人1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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