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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宁夏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12月10日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确定即日起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符合宁夏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意见》提出,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在投保企业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后, 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同时,《意见》还提出,对经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环境风险高、较高的企业,又不按照本意见参保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投保企业未及时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全额赔付,仅予以相应比例的赔付;性质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拒赔。

另外,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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