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护士被砍案宣判:被告一审获刑14年 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中新网昆明12月2日电 (王艳龙)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日对砍杀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士一案作出宣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仁军有期徒刑14年,支付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47815.01元。
张仁军今年33岁,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有过多次前科——2000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减刑)。
2015年6月7日,张仁军手持菜刀闯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住院部一号楼二楼护士站,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此次伤情达到重伤二级。
9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仁军犯故意杀人罪,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受害人秦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10月27日,五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张仁军犯故意杀人罪,受害人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2万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结论显示:张仁军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五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但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判处张仁军有期徒刑14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没收。被告人张仁军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47815.0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宣判后,张仁军表示不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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