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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紧急现场救护 对患者造成伤害政府赔偿

遇到突发事件,如何鼓励更多人参与街头急救,公众无偿参与急救万一失手又是否可以免责?面对本市急救医疗服务面临的诸多挑战,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将获得法律保护,有望让“好心人不再受伤”。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卫计委主任沈晓初介绍,目前,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共有救护车668辆,急救从业人员2300余名。2014年,本市院前急救有效呼叫受理数71.4万件,出车数64.2万次,救治57.8万人次,行驶总里程1343.2万公里;全市设有急诊科的医疗机构为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万余人次。然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医疗服务面临诸多挑战。

救护车应专车专用

条例草案涉及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社会急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使市民能够及时有效获得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救护车的标志、名称及装备标准,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在规范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院前急救应当遵循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送院原则;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

鼓励紧急现场救护

在“社会急救”是否能在此次立法中获得相应保障的问题上,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在作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时,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施荣范表示,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急救中紧急现场救护、急救器械和人员配备、急救知识培训等,体现了上海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过,对于“行为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如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这项规定,委员会认为对施救者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会造成施救者畏首畏尾,心存顾虑,不敢施救,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可能损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此,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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