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功能,进一步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衔接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除城乡医保大额费用患者的后顾之忧。
随着我区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当困难群众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现有的保障水平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医疗难题。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8条,分健全救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提高大病救助标准等五大块核心内容。
《办法》规定,具有宁夏户籍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因病致家庭患病人员都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等方式,并根据不同救助对象分别给予其救助比例为50%—90%的补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医疗总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上实现“同等救助”,即:实行医疗救助资金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同等救助。在救助程序上实现叠加“衔接”,以解大额费用患者燃眉之急,即: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功能。在救助项目上,完善了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标准,并提高了大病救助的救助标准。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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