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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法规定:救人者遭诬陷可追偿

11月3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救助人在救人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成为条例的关注对象。按照该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杭州此举有先例可循。

据深圳特区报此前消息,早在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与杭州此次立法出台的规定相同,深圳版“好人法”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规定》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向被救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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