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
如今,该局已发布2015年下半年工作安排,其中明确提到了杜绝“乱订教辅材料等各类教育乱象问题”。
教育局收回扣被认定情节严重
安徽省凤台县法院审理后认定,2006年至2011年,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作为国家机关,账外暗中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回扣款523924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局长王吉先、副局长袁传苏、会计鲁某,系该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王吉先、袁传苏还有其他受贿事实。王吉先共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80万余元,袁传苏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31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
回扣被用于给全体职工发福利
谢家集区教育局局长王吉先被抓后承认帮助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过学校教科书等学习资料,并收取教育宣传推广费。
副局长袁传苏供述称,淮南市新华书店希望谢家集区教育局管辖内的学校都从他们那里征订学习资料,不从个体经销商那里买,而教育局可以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
淮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陶某的解释更为具体:2006年以前,安徽省中小学教辅资料按规定要从新华书店买。2006年以后,教辅资料选用放开,安徽省各中小学校可以不从新华书店采购。为了销售教辅资料,新华书店才会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回扣。
王吉先说,回扣款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育局职工了。给职工发福利的事,局领导班子开会研究过,大家基本上没什么意见。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些福利分为以下部分:给全局职工发节日福利、慰问看望去世职工家属和患病职工、组织职工及学校校长外出活动、游玩等。
会计中心主任鲁某回忆说,2006至2012年间,局里的职工每年都会发两三万元的福利,总共发了大约16万左右。另外每年还用这笔钱发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发放标准大家都一样,每人每次500元至1000元不等。
新华书店承认给“推广费”
王吉先供述说,淮南市新华书店给的宣传费一般是一年两次,分春秋两学期。
每次领取回扣款前,淮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陶某事先告知王吉先回扣款的具体数额。
“有的回扣是以报销维修费和印刷费的名义转账。我一般会安排副局长袁传苏去办。有的回扣是以报销办公用品发票和餐饮发票等名义支取现金,我一般会安排办公室主任王某办。”他说,钱到后,现金都交给会计中心主任鲁某。
袁传苏说,他负责向新华书店提供维修费发票和印刷发票,并向市新华书店提供转账账号,把宣传费转到指定账户上。
办公室主任王某说,王吉先安排其向市新华书店提供招待餐饮发票、办公费用发票等。2006年以来,其向市新华书店提供过三四次发票。
曾在谢家集区教育局工作过、后来个人经营谢家集区职教印务部的刘某作证称,“2007年,袁传苏找到我,说淮南市新华书店欠谢家集区教育局仓库租金,区教育局无法给新华书店提供正规发票,我为谢家集区教育局出过几次发票。”
淮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陶某也作证说,新华书店给谢家集区教育局宣传推广费,区教育局提供印刷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来冲账。
被告不认罪称系按规定办理
2014年4月15日,王吉先被淮南市凤台县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鲁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0日,袁传苏被刑事拘留。
2014年9月26日,凤台县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谢家集区教育局提起公诉,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对王吉先等3人提起公诉。依照淮南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淮南市凤台县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局收取教育宣传推广费,是按照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的,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王吉先、袁传苏也以同样的理由为自己辩解。鲁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鲁某是按照领导安排保管回扣款的,不是直接参与经办,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查明
该教育局设小金库
但安徽省教育部门的文件证实,1993年,省教育部门发过文件,明确新华书店可以向做了宣传、推荐和征订工作的教育部门,以捐赠的形式支付一定的经费,教育部门对这笔经费应该设专户管理,并用于基础教育,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和发放福利、补贴等。
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经谢家集区教育局局务会研究,所谓的宣传推广费没有直接转入区教育账户,而是进入了区教育局的小金库里。
回扣款的来源、性质和使用,王吉先虽然在谢家集区教育局局务会上向局领导班子成员作过通报和说明,但未做会议记录。
王吉先被抓后自己也曾承认:“这笔资金不能进入教育局账,因为它不是合法的收入,把这些钱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职工我们当时认为是违规的。”
法院认定
单位受贿罚金20万
2015年4月28日,凤台县法院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同时,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王吉先有期徒刑9年,以同样罪名判处袁传苏有期徒刑7年4个月。鲁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谢家集区教育局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而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这笔罚金缴没缴,缴给了谁?《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到在此案中作为谢家集区教育局诉讼代表人的局党委副书记曹淑俊。但该人表示,罚金到底缴了没有,他也不清楚。
“(判决后)区里参与了和法院的协调,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他说。
之后,记者通过谢家集区教育局办公室,找到现任局长严兴兵的办公室电话,但其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还采访到谢家集区教育局的辩护人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但她对罚金的缴纳情况也不了解。
记者又联系凤台县法院了解情况,仍未果。
最新进展 涉事单位表示要加强作风建设
采访中,谢家集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曹淑俊表示,该局现在严格按照淮南市教育局圈定的课本和辅导书来向新华书店购书,区教育局严格遵守市教育局所圈定的图书征订范围来执行,只能少订,不能多订。
另外,现在也不允许各个学校私自征订教辅书。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在谢家集区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发现,该局在一份发布于2015年7月2日的工作总结中称,“紧扣社会关注的乱补课、乱招生、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现象,开展了择校乱收费和教辅材料管理自查、督查和教育收费检查等活动。”
2015年7月9日,该局又发布了2015年下半年工作安排,其中第一点就提到了加强作风建设。
文中称,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杜绝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材料等各类教育乱象问题,严禁订购和集体使用非审订教辅材料。
文/记者 毛占宇
制图/曲昆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显示全文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