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记者了解到,草案明确,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焦点1
拍电影风景区及相关部门需提供便利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对优秀电新人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法晚记者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企业、其他组织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摄制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焦点2
明确电影禁含八项内容
草案要求,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8项内容禁止出现在电影中。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是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焦点3
对电影评审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评审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法晚记者了解到,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焦点4
影院放影电影时不得插播广告
草案明确,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草案还表示,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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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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