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举报信学校开除第二作者
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Evaluation of the Producer-Consumer Problem 》、《TIC:A Methodolog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mmerce》两篇论文的第二作者身份参加了由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于2013年主办的质量、可靠性、风险、维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国际学术会议。2013年12月12日,兰州大学收到了由该国际学术会议大会秘书处及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联名提出的“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该举报信提出,郭某参会的两篇论文系采用网上软件生成的造假论文,并希望兰州大学对此查证,对相关的责任导师和研究生作出严肃处理。
据此,经兰州大学调查,2013年,郭某从朋友处获取10篇小论文,除上述发表的两篇外,将剩余8篇分别给了其他同学。2014年1月10日,兰州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郭某等学术论文造假的调查处理意见”。并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第一作者和其他8名同学相应的处分。
对处分有异议学生诉讼被驳回
《处分决定》下发后,郭某对兰州大学给予处分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教育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教育部授权各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治,并且可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郭某以造假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行为,使得兰州大学的学术声誉在国际上受到了不良影响。该行为符合《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简称“规范”)第四条(二)项之规定,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且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兰州大学对郭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对郭某主张兰州大学仅适用《规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对其作出处罚依据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答辩校方认为开除学籍有据
一审宣判后,郭某以“兰州大学违背立法本意,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兰州大学答辩称,上诉人认为“兰州大学违背立法本意,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成立。同时依据《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出学籍处分的情形,而《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也明确列出了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形,此外,《规范》正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并不违反上位法。另外,最高法指导案例对不违反上位法精神的高等院校校规校纪是明确认可的。据此,校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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