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今年7月13日入职于麦积区某酒店,岗位是客房部服务员。直到8月21日,酒店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王某随后便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尽快解决自己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问题。酒店负责人声称,酒店正处在“试营业”阶段,待酒店正式开业后,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王某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该酒店投诉至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酒店很快与王某及其他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为所有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
办理此案的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试营业”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经营方式,是经营者在经营初期的一种普遍说法。主要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该营业场所刚开张,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务可能有欠缺、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定“试营业”这种概念。所以,只要经营者发生经营行为,就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余碧波 刘军辉)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