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村妇联主任的郭某、杜某、周某、路某和刘某五人,利用职务便利,不仅私自将镇政府下发的“7·21”救灾款21000元据为己有,还采取收入不入账,三次将村集体财产7万余元侵吞。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该五人2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贪挪公款 五名村干部被诉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郭某等五人在担任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1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将山东庄镇政府下拨给山东庄镇桥头营村的“7·21”救灾款共计21000元据为己有。
此外,五名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于2009年初、2011年初、2012年初三次非法侵吞村集体财产共计70200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等五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当庭认罪 法院认定指控成立
面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据了解,在贪污21000元的“7·21”救灾款后,五名村干部各自获得赃款3000元,而侵占的70200元的村集体财产,除杜某获得赃款16200元外,其他四名被告人将剩下赃款均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等五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五名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与五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合并进行处罚。检方指控五人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自首退赃 五人分别获缓刑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能够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贪污罪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路某在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五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综上,法院对五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依法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郭某、刘某、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周某、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法院还判决五人贪污所得21000元发还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职务侵占所得70200元发还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民委员会。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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