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杜鹃)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将被追究责任。日前,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中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的几种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非依法定职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处理要求的,被认定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五日内交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领导干部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有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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