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我区将通过政府主导,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和离岗老村医的生活补助等问题,建立全区职业化的乡村医生队伍,填补农村医疗服务“短板”。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区有村卫生室2386个,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在岗村医3264人。其中,60岁以上的占到27.5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老村医退不出去、新培养村医进不来的矛盾日益突出,待遇偏低、人员偏少、年龄老化,服务能力弱、离岗后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到2017年,全区每个行政村和生态移民村都有一所标准化卫生室。《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机制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
《意见》明确收入补偿机制,在岗村医生活补助区分资格补助标准不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的,每月补偿500元;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每月补偿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每月补助100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由中央、自治区及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医疗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承担。
《意见》还提出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明确乡村医生退出年龄,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其中:对2004年以来注册在岗、年龄达到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实际从事村医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对2004年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村医,按其从事村医年限,给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以前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分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从事村医年限,给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乡村医生活补助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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