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艺新社区居民在整理刚被强拆的住房,这一片区已经在今年初被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撤销补偿安置方案,但强拆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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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 陈显玲
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引发人们对他曾主政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一种持续四年多的政府和法院的“合作”拆迁模式仍在进行:在将被拆迁人变成被告后,迅速强拆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
在辽宁官场,海城是个有些“特殊”的县级市,外地赴任辽宁的主要领导,多把海城安排为调研首站。
但在最近4年间,数十份举报材料拼凑出了海城的另一面,它的关键词是“排除妨害,先予执行,强拆”。近年来关于海城的举报,大都指向这种“独特”的拆迁模式。
在多位关注拆迁的律师眼中,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强拆的模式严重违法。但这种备受争议、与最高法院精神背道而驰的拆迁模式,正被规模化地应用于海城全市的拆迁当中。并且,全国只有海城以此作为快速拆迁的主要“利器”。
鞍山法院系统人士指出,这种让百姓深受其苦的拆迁模式成型于鞍山原市委书记谷春立疯狂拆扒之时,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如今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排除妨害—先予执行—强拆,这种政府法院合作拆迁模式成型于吉林“首虎”谷春立主政鞍山时期,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如今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强拆“快招”
一社区上百被拆迁户被告“排除妨害”
拿着海城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海城市公务员范士纯有些蒙了,因为没有谈妥拆迁补偿,他成了被告,告他的是所在的海州管理区艺新社区,案由是“排除妨害”。
自2011年开始,“排除妨害”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被并不拥有百姓房屋物权的管理区、街道和社区拿来在拆迁中大规模使用,成为加快拆迁的工具。
范士纯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居委会认为范士纯“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影响了城市经济发展,阻碍了政府规划的落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
2013年6月8日,占地面积36万余平方米的鞍山海城市原海高周边地块拆迁拉开大幕,范士纯家1993年从东关街道管理委员会购买的浴池和饮料厂,就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范士纯觉得委屈,“没开过听证会,只在墙上看到了拆迁通知,在附近学校开了发布会,就开始了动迁”。范家拥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浴池,只按18年前房产证上的住宅性质置换。
起诉书中,艺新社区居委会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将两处房屋从征收区域范围内迁出。
“这简直是强人所难,两处房屋位于一栋五层楼的底楼,如何从整个楼中迁出?”范士纯苦笑,觉得这个请求滑稽而荒唐。
与范士纯一样没有谈拢拆迁补偿的上百被拆迁户,都接到了法院“排除妨害”的传票。范士纯和邻居赶场似地跑海城法院,法院民事庭一上午要排三四家,每家只有一小时左右开庭时间,有的庭审只听被拆迁人骂了一通就草草收场。
海城法院的法律文书显示,艺新社区173未迁出被拆迁户中,有50户居民在被起诉后,同意了拆迁,达成补偿协议,并主动腾出房屋及附属物,也有123户没有同意。
“都是普通老百姓,惹不起政府,也不敢打官司,认吃亏得了”,一个没有去开庭,选择签协议的居民无奈表示。
没有谈拢拆迁补偿的张家村村民王朋英和邻居也都收到了“排除妨害”的传票,起诉方是所属的响堂管理区。腾鳌镇周正村村民沈贺和16户邻居收到的“排除妨害”传票,起诉方则是所属街道。
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起诉被拆迁户,是海城强拆中普遍使用的“快招”。
“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管是住宅还是工厂,海城都是用这一套模式进行,至少已经开展四五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召兵律师一人就代理了海城40余户同类拆迁案件。
“新要求”“新举措”
法院领导积极参与政府拆迁各环节
别号“谷大扒”的谷春立在鞍山主导的大范围暴力拆迁广受诟病,留下多笔至今未清的“烂尾”账(南都8月18日曾做详细报道)。海城的此种“独特”拆迁模式也正“兴盛”于其主政鞍山时期。
2011年7月7日,时任鞍山市委书记谷春立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调研,当时宋景春从辽阳调任鞍山中院担任代院长不足三个月。
谷春立就鞍山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深入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
次年年初,宋景春在鞍山中院工作报告中说,针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的新情况,急党委和政府之所急,大胆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参与和促进城市拆迁工作。
报告中还提到,两级法院领导亲自参与政府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积极工作,促进了全市拆迁工作的平稳健康进行。
“海城我去的户数不下于500家,兴海管理区钢铁村我去了不下四次”,在海城被拆迁户提供的录音中,海城法院院长曹允志谈及参与过的拆迁时说道。
早在2004年12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
“鞍山法院通过采取哪些措施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012年7月,已当选鞍山中院院长半年的宋景春在做客光明网视频访谈中回答说,“一是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助推经济又稳又快发展。”并举了海城法院作为例子。
针对各县区动拆迁案件较多、易引发纠纷的实际,当地媒体报道称,鞍山中院2011年提出三分工作法:“对部分被拆迁人索要高额补偿费拒不搬迁人员,政府以排除妨碍起诉的,积极立案受理;将听证程序纳入拆迁非诉执行案件工作,以程序公开树立司法公信;涉及项目建设开工和居民回迁情况紧急的,经原告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模式
此种强拆在国家层面早已被叫停
在被告三个月后,范士纯和邻居在社区的东山墙上,发现海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看到“强制执行”字样,他们认为官司背后暗藏猫腻。
被拆迁户的法律文书显示,法院在审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的居委会、街道或管理区,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将房屋强制拆除,并由一定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法院同意申请并做出了“强制拆除”的裁定。
下发裁定后,法院并不接收被拆迁户们反对强拆的复议申请书,直接下发裁定强拆的法院公告。
“基层政府交的保证金数额有限,就是按照很低廉的不被认可的拆迁标准交保证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介绍,他接触过的海城拆迁案件中,有些保证金在法院根本查不到。
“全国只有海城这个县级市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排除妨害-先予执行’模式进行拆迁。其他地方有零星这么做的,但一般会被法院直接驳回。”代理过全国28个省份的拆迁案件的纪召兵律师认为,海城拆迁模式走的是“歪门邪道”。
实际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先予执行早已在国家层面被叫停。
2011年1月,最高法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次年最高法又颁布规定,对于诉讼案件中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精神予以重申。但海城被拆迁户仍不断接到“先予执行”的裁定。
政府法院“双簧戏”
违法“合作”模式曾打算推广
“排除妨害是居委会或街道提起的诉讼,我们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十五条,从支持起诉角度讲,在诉讼中有一个请求叫先予执行,我们完全是依法进行的”,海城法院院长曹允志在电话里解释说,“近几年有个别被拆迁户上访到了中央相关部门,我们都去汇报过”。
纪召兵律师曾与海城法院领导探讨过这种模式的合法性,“对方并不承认法院行为违法,反而表示这种方法符合基本的法律精神,还打算在整个鞍山市进行推广”。
2012年2月13日《鞍山日报》提到,实行一年来,海城市人民法院运用上述方法化解此类案件223件,帮助政府清理土地上百亩,十余个超亿元建设项目落地开工。
当地并不避讳政府与法院的“合作”。去年,宋景春在鞍山中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海城法院在解决困扰城市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时,用足用好法律,为政府土地整理提供司法保障,保证了数十个重大项目顺利开工、建成达产”。
但在法律工作者看来,这一套模式却属于严重违法。
“在拆迁中,居委会、街道或管理区是无权来‘排除妨害’的,对于基层法院以排除妨害批准—先予执行来强拆百姓房屋的行为,基层法院也构成枉法裁判,应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优银律师分析说。
纪召兵律师了解到,颇具讽刺的转折点在于,在法院裁定后政府强拆了当事人房屋之后,之前提起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不再进行判决,他接触的被拆迁户中没有人拿到过判决书。
艺新社区范士纯和代理人也曾去法院追要判决书,没有判决导致被告无法上诉进行权利救济,但负责案子的法官告诉他,要判决得有关领导同意,但谁是有关领导则“坚决不能告诉你”。
海城被拆迁户用“政府和法院唱双簧戏”来描述自身的遭遇。
“目前只有海城在继续使用这种模式”,纪召兵律师回忆,三四年前鞍山某区行政庭法官曾透露说,他们也打算从海城引进这种模式,但法官都建议院长不要学,因为这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法院将承担很大责任,最终放弃了。
王优银律师提醒说,使用这种模式进行强拆的基层官员,同样负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声称为了政府项目使用的逻辑是不成立的,但现在还没有看到有官员因这种模式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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