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9月11日电 (缪启 罗彦霏 叶茂)私设电网电猎野猪,却导致一人遭电击致死。福建福安市法院11日披露,依法判决陈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间,陈某某为电猎野猪,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在福安市城阳镇某自然村的山坡田地四周布设了电网,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同月18日凌晨零时许,赖某某与郑某某途经上述路段抓石蛙时,“嘭”的一声,郑某某摔倒在地上。赖某某发现郑某某被电击后,即找了一根竹子将电线钩开,把郑某某拉到一旁进行按压人中和心脏做急救。
当时,郑某某还有气息,赖某某就用郑某某的手机联系其家属,家属赶到后报警,郑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安市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增压电瓶机1台、铁线9捆、电线2捆、蓝皮电线1捆。
2014年10月19日,陈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2015年6月9日,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未设置保护性措施,非法私设电网电猎野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