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河南洛阳的陈老师是偃师高中的一名教师,近日,她向学校提出了辞职。没想到,学校提出,陈老师得缴纳4万元“离职费”才给办手续。这“离职费”到底出自怎样的名目?学校该不该收这笔钱呢?
2014年,陈女士从河南大学毕业后,顺利考取教师资格证,并通过了洛阳偃师市统一组织的社会招教考试。当时,偃师市一共面向社会招聘了30名教师,14人被分配到偃师高中,她是这14人中的一个,被学校安排担任高一政治老师。陈老师告诉记者,到学校报到后,学校让她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并提出:她必须在学校工作5年,否则需交纳一定的违约金:
陈女士:我们是通过教育局招聘考试进来的,被分到学校学校要求签的,同一批考进来的分到其他学校的都没有签,我们当时没有下决心一定要工作五年,所以并没有签。
然而,让陈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份没签的合同,却在她今年提出辞职时,被学校单方面宣布生效了:
陈女士:学校无论如何不同意,我说了我的难处,学校就说按照合同来,我说我没有签,他说没有签也按合同办,说你们必须工作5年现在只工作一年,剩余的都得赔出来,要交四万九千八。
陈女士告诉记者,不给钱,学校不盖章办离职手续,偃师市教育局也会扣着她的档案不放,她无法到新单位报到。最终,在与学校“讨价还价”之后,学校最终答应她交4万元即可离职,她到处借钱,最终筹集了4万元,还有其他两位和她一起离职的教师,也每人交了4万元。
所谓的“离职费”到底是什么来由?记者联系到偃师高中的姬校长,他承认陈老师反映的情况属实:
记者:这样的约定是学校自己制定的是吧?
姬校长:是学校和老师一块制定的。
记者:有没有通过教育局?
姬校长:没通过教育局。
记者:新入职的老师并没有参与起草这样的合同,而且他们也没签字,这合同是否生效?
姬校长:事先我们已经很明确,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在我这报道,可以重新回到教育局,让教育局安排,如果你同意,你留下。
所谓的“离职费”,是学校自己制定的“规矩”,而说到原因,学校似乎也有自己的苦衷。
姬校长告诉记者:基础条件比较差的学校,教师难招,招了以后难留,老师来了以后对学校条件不满意,要么考研、要么考公务员,把学校教育置于不顾,教师一走把课一放,有些一停就是一学期,一学年,我们基层学校深受其害,我们这种管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而收的“离职费”,到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记者联系到偃师市教育局,该局办公室一位姓王的主任接受了采访:
记者:在教育部门有没有这样的规定?需要缴纳这样的费用?
王主任:咱教育部门没有这规定,咱没有下过这文。
记者:那它算不算是违反规定?
王主任:他应该属于违反合同,但他们中间签的啥协议,有法律效力没有,咱不清楚。
对陈女士的遭遇,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鲁辉律师认为,学校为了留住教师,在合同中加设了“违约金”等限制性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鲁辉:劳动法只有一项费用可以要求劳动者补偿,就是竞业限制补偿,你在我这上班了,掌握我这技术、资料、商户信息,必须服务够几年,到别的地方再去工作得经过批准,特殊保密行业。
鲁律师称,违约金的事,陈老师和学校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违约金对双方均是无效的。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陈老师也以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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